托兒所、托嬰中心、幼稚園立案申請

台北市私立托兒所、托嬰中心立案應備資料(面積小於200平方公尺,不含200平方公尺)

台北市私立托兒所、托嬰中心立案應備資料(面積大於200平方公尺以上,含200平方公尺)

新北市私立托兒所、托嬰中心立案應備資料

台北市私立幼稚園立案應備資料

新北市私立幼稚園立案應備資料

建築物變更使用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台北市私立托兒所、托嬰中心立案應備資料(面積小於200平方公尺,不含200平方公尺)

1、社會局部份:(請備1式3份)
(1)申請書。
(2)服務概況表及業務計畫。
(3)財產清冊。
(4)機構工作人員名冊。
(5)年度預算書。
(6)機構收退費標準管理辦法。
(7)機構平面圖。
(8)其他相關必要文件(例如: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托兒機構時除前項文件外,應依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2、建物部份:(文件請備1式3份、圖說請備1式4份)
(1)建物平面謄本。
(2)擬變更平面圖。
(3)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
3、消防局部份:(請備1式4份)
(1)建築物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說。
(2)變更核准建築平面圖說。
(3)擬變更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說。

 

台北市私立托兒所、托嬰中心立案應備資料(面積大於200平方公尺以上,含200平方公尺)

1、社會局部份:(請備1式3份)
(1)申請書。
(2)服務概況表及業務計畫。
(3)財產清冊。
(4)機構工作人員名冊。
(5)年度預算書。
(6)機構收退費標準管理辦法。
(7)機構平面圖。
(8)其他相關必要文件(例如: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托兒機構時除前項文件外,應依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2、建物部份:(請備1式4份)
(1)建物使用執照變更核准公文(同意變更為社會福利設施-托兒所或托嬰中心使用)。
(2)變更後使用執照竣工圖(含原核准位置圖、平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剖面圖)。
3、消防局部份:(請備1式4份)
(1)變更後建物消防圖說。
(2)消防圖說(含原核准消防平面圖、消防圖說)。

 

新北市私立托兒所、托嬰中心立案應備資料

1、申請書。
2、所址位置圖。
3、托育機構平面圖(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以平方公尺註明)、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4、托育機構概況表(以公司行號附設員工托育機構者需附事業計畫書)。
5、組織表及工作人員清冊。
6、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房屋、土地使用同意書)。
(1)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2)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
(3)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4)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五年以上之租賃契約及使用同意 書;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7、資產目錄表。
8、歲入、歲出預算表。
9、組織章程。
10、兒童收托辦法(含收退費基準)。
11、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之保險單影本。

 

台北市私立幼稚園立案應備資料

1、申請書。
2、負責人履歷表(戶口名簿影本,印鑑證明正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幼稚園園則。
4、申請立案應具備之設施及設備。
5、園舍所有權證明(附土地登記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或認證之契約。
6、園舍平面圖(園核准圖說及按照核准圖說繪製簡圖(A3大小紙張),並應註明面積尺碼及室別使用名稱)。
7、財產設備目錄。
8、教職員一覽表。
9、董事會組織章程。
10、董事名冊。
11、受聘同意書。
12、幼稚園董事會會議紀錄。

 

新北市私立幼稚園立案應備資料

1、申請書。
2、設園計畫表。
3、指定負責人履歷表、保證書、身分證影本、保證人身分證影本(設董事會者免送)。
4、創辦人照片(正面、脫帽、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一吋),請提供相同照片一式兩張。
5、董事會備案申報事項表(附董事身分證明等有關證明文件,不設董事會者免送)。
6、董事會組織章程(不設立董事會者免送)。
7、董事受聘同意書(不設董事會者免送,請附正本)。
8、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不設董事會者免送,請附正本)。
9、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未超過三分之一之切結書(不設董事會者免送)。
10、土地清冊。
11、地籍圖謄本(須為最近二個月內,不得以影本代替)。
12、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不得以影本代替,都市計畫外免送)
13、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若非創辦人或負責人者,應辦理租(借)用公證契約(請附正本)。公證契約上土地、建物(地段、地號、建號) 租 (借)範圍應列清楚,建物用途須註明「幼稚園」用,住家及營業均不符合規定。
14、土地持份所有人同意書:申請園舍之土地權利範圍不完整,請檢附該地其他土地權利範圍持份所有人同意書(請附正本)。
15、建築物地址及面積(平方公尺)。
16、房屋使用執照存根影本。(用途須登記「幼稚園」用者,有效期限為最近二個月內。請向工務局申請核發,不受理自行影印之影本)。
17、建築物若屬四層樓以上,應檢附四樓以上不使用切結書,倘經查有不符規定,願受法律處置。
18、房屋使用執照工程設計圖並依實際情況繪製園舍平面圖簡圖,並標明各主要部份之尺寸,以公尺為單位(含戶外供幼稚園使用場地範圍、面積)。每間教室應有兩個門且應接臨避難通道、淨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桌面照度350勒克司、黑板500勒克司以上。
19、園舍基地面積使用說明表。
20、園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應立於徵收時無償無條件撤銷立案切結書。
21、園址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須具教育部核准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公文。
22、財團法人另送法人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法人財產名下之財產證明影本、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23、幼稚園園則:包括兒童之人數、班級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及免費名額等。
24、財產目錄清冊及設備一覽表。
25、基金存款證明(最近二個月內所開立,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其屬財團法人者,以法人名義專戶儲存;非屬財團法人者,應以負責人,並列幼稚園名義專戶儲存。
26、園長及教職員名冊(含園長專職切結書及園長、教師有關證明文件)。
27、經費來源及經常預算表。

 

建築物變更使用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F-3類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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