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規劃施工

必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建築物

何謂「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

建築物室內裝修嚴格禁止事項

建築物主要構造不可任意破壞或更動

必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建築物

建築法於民國84年8月增訂第77條之2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必需申請審查許可。內政部另於85年5月29日訂頒『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據以管理。
依內政部函頒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了一般營業場所之外,尚包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6層以上集合住宅。
此外,內政部並於96年2月26日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外,任一戶有增設廁所或浴室,或是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之情事者,仍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何謂「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臺北市政府為了強化市民辨認裝修場所是否依法申請審查許可,自95年6月15日起,凡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間應於場所出入口,大樓公布欄及電梯出入口等明顯處張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以資辨識。
至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之內容,除了載明裝修地址、施工期間及申請人、施工廠商等資訊外,並應戳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備查章或審查人員的執業圖記。張貼數量得視個案實際需要由申請人決定,但至少張貼1張,並於張貼後拍照存證,竣工後檢同竣工照片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1.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2. 舞廳、歌廳、夜總會、俱樂部。
3. 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4. 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場、體育館。
5. 旅館類。
6.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7.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
8. 公共浴室。
9. 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
10. 寺廟、廟宇、教堂、集會堂。
11. 電視(電影)攝影場。
12. 醫院、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感化院。
13. 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
14.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司團體辦公廳。
15.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
16. 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17. 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37.5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但政府開發工業區內工廠應由內政部委託經濟部工業局管理)
18. 車站、航空站、加油站。
19. 殯儀館。
20. 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21.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包括證券交易場所、托兒所、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網路資訊休閒場所等。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

(一) 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
(二) 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網咖)。
(三) 集合住宅及辦公廳增設廁所、浴室或增設2間以上居室者:
內政部於96年2月26日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1. 增設廁所或浴室。
2.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建築物室內裝修嚴格禁止事項

建築物室內裝修,除了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裝修過程不得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消防設備,亦不可涉及違章建築行為。舉例來說,若於自宅增設室內梯,將上、下樓層間的樓板局部拆除,即涉及主要構造之變更。有些住家則未經核准擅自將連接陽臺的外牆拆除(俗稱陽臺外推),或在屋內搭建夾層屋(俗稱樓中樓),均屬違章建築行為,絕無法藉由室內裝修程序得以合法化。再者,有些人覺得自宅進出安全梯間出入口的鋼製防火門不夠氣派,乃私自改為玻璃門或木製雕花門;由於防火門之設置係為確保安全梯間的防火區劃,擅自更改成不具防火時效的玻璃門或木製雕花門,是為法令所不容許的。

 
建築物主要構造不可任意破壞或更動

依建築法第8條規定,建築物的『主要構造』,係指基礎、主要梁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建築物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以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如需局部更動主要結構時,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許可;其結構安全並應委由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專業技師檢討安全無虞後簽證負責。另外,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份之更動,需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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